《电子签名示范法》对适用领域和技术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300页(661字)
(1)《电子签名示范法》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商业活动中的电子签名”。该法指出,“商业的”一词应作广义的解释以涵盖一切源于商业关系的事项,无论该事项是合同性质的或非合同性质的。它列举了商业活动的一些类型,比如:一切为提供或交换货物、服务的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财产管理;租借;建筑物的构建;咨询;工程设计;授权许可;投资;金融;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协议;合资和其他工业或商业合作形式;通过航空、航海、铁路或公路的方式运送货物或乘客;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商业活动不限于以上列举的类型,并且,该法的规定不取消任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2)对电子签名活动中的一些概念,包括“电子签名”、“证明书”、“数据信息”、“签名人”、“证明服务提供者”、“信赖方”做出了定义。其中对电子签名的定义是: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数据,该数据在一段数据信息之中或附着于或与一段数据信息有逻辑上的联系,该数据可以用来确定签名人与数据信息的联系,并且可以表明签名人对数据信息中的信息的同义。还规定要平等对待签名技术,该规定保证了在科技迅速发展的形式下,法律规定不至于落后科技的进步。
(3)规定对该法的解释应考虑该法的国际性质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在该法对某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要根据该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加以解释,同时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对该法的条款进行删改或变更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