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Internet商务标准1.0版简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303页(1084字)
Internet商务标准(T7he Standard for Internet Commerce,Version 1.0-1999)在相当程度上规范了利用Internet从事零售业的网上商店需要遵从的标准。该标准首先定义了电子商务和Internet商务概念: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任何信息和通讯技术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务或管理运作或进行信息交换;Internet商务是指利用Internet,包括WWW万维网进行任何电子商务运作。包括七项47款标准。每一款项都注明是“最低标准”,还是“最佳选择”。如果一个销售商宣称自己的网上商店符合该标准,那么它必须达到所有的最低标准。Internet商务标准的“最低标准”有如下要求:
(1)销售商必须在信息中心公布法定名称及业主、主要办公地点、联系渠道(如电话或E-mail)、特殊业务的专业许可证、为消费者提供所有费用的清单(包括商品/服务的费用、运费、处理费以及税)、质量保证的说明(包括担保的有效期、适用的范围、不适用的范围、如何担保等)、提供售后服务的信息(包括服务范围、期限、如何进行等)、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客户可以选择的支付方式、处理取消订单、退货、退款的原则等内容。
(2)销售商在销售或发货时明确说明对不同消费者(如特定地区或年龄)的限制;在消费者最终订货之前,销售商必须提供有关产品的供应情况;销售商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订购者。
保密和安全的相关规定如下:销售商必须在消费者订货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发出包括总费用的订单确认E-mail;销售商必须将如下信息包含在发运通知中,或者明确告诉消费者从那里可以得到这些消息:货物名称、总费用、货物从哪里以何种方式运出、估计的运输时间和如果有问题如何解决;如果客户取消订单或者退货,销售商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中通知消费者已经收到取消订单或者退货。
(3)销售商必须为消费者提供通过E-mail提问或投诉的渠道;为客户提供获得服务条款的渠道(包括客户反馈和文本投诉);必须在收到问题或投诉48小时内向消费者承认收到了问题或投诉;如果投诉是有关商品而且销售商自身不能解决,销售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和生产商联系的适当方法。
(4)销售商必须按照可打印的格式向消费者提供订购货物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