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3页(1638字)

通过对提交检验的证据文字与嫌疑人样本文字中的笔迹特征分析和比较,查明书写人是否同一的过程。笔迹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而广泛的意义,它可以查明作为证据的文字材料是否由某人书写,可以查明签名或其他重要文字有无模仿、修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节,从而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供重要依据。笔迹鉴定程序包括:

分别检验 分别查验检材和样本,并进行初步选择与分析。①对检材的选择和分析。检材是指同犯罪有关联、具有物证意义的送检文字材料。在分别检验中,首先要查验检材的来源和形成条件,因为书写条件的改变、精神状态的变化都会对笔迹特征造成一定的影响。查清来源和条件,目的在于审查笔迹特征是否稳定可靠,并便于选择合适的比对样本。提交鉴定的检材应当是原件;因为照片和复印件均可造成部分细节特征的损失。在不能提交原件时(如刻画在墙上的字),鉴定人必须了解字迹的形成和提取条件,必要时可以亲自勘验。第二步要认真分析检材中的字迹是否正常,有无变化。这主要是全面观察检材,看字形、字体是否均匀一致,笔划是否流畅自然,前后重复出现的特征是否稳定,书写速度是否正常,以及字迹同语言水平是否相应等,综合进行分析。②对样本的选择和分析。样本是提交鉴定人供比较分析的、取自受审查嫌疑人的书写字迹材料。查验和选择样本时,应考虑书写工具、书写条件、书写速度尽量同检材一致,而且样本字迹应当有一定的量,并充分包括检材中的相同字。这样才便于把握书写人的稳定习惯特征,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一般还应选择与检材书写时间相近的样本。③笔迹特征的选取和编排。在对检材和样本分别进行审查后,在统览全篇、对整体书写水平和基本特征有个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分别选择最正常、最稳定、最具代表性的段落进行笔迹特征分析。从一般特征入手,逐渐深入到细节,最后将相同的字、相同或相近的笔划归类编排成“特征对照表”。可以通过剪裁或描绘的方法,将检材与样本的相同字、相同偏旁部首、特殊写法和笔顺以及其他相同书写特征编排在一起,以便于详尽对照比较。

比较检验 在分别检验的基础上,再以检材特征为基础,从样本选出可比的相同字、相同偏旁部首一一进行对照比较,分析归纳异同特征。在比较检验中要坚持:①可比性原则。同一个人写相同的字或写出现在相同部位上的同样的偏旁部首或笔划,其表现的个性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而具有可比性。不同的字或不同部位上出现的偏旁部首或笔划,可比性差,或根本不可比。例如,“瑞”字中的偏旁“王”和“皇”字中的下部“王”,出现在不同部位,不具可比性。不可比或可比性差的字或笔划,其写法上的差异是很大的,无法作为鉴定结论依据。②客观全面的原则。在鉴定中必须排除主观印象或侦查因素的干扰,客观地评断笔迹特征的异同点。③防止机械性的形态比对。一定要从笔迹的形态特征深入揭示书写人内在习惯,进行综合比较。机械比对容易被模仿他人字迹所欺骗,或对略有变化的同一人的字予以否定。④要坚持反复验证的原则。可以从检材中找出稳定的特征到样本中去寻找异同,也可以从样本中发现特殊的稳定特征,到检材中去寻找异同,如此反复验证。

综合评断 将比较检验中归纳出的异同特征进行综合分析,从若干相互吻合的特征中分析书写习惯规律,对差异点进行合理解释,最后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以鉴定书形式表达,并附以作为鉴定结论依据的笔迹特征对照表。

从事笔迹鉴定的人必须是经过专门训练并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鉴定人在接受委托时,可以了解有关案情,有权查阅案卷,有权要求补充检验样本;在不具备鉴定条件时,可以拒绝受理。鉴定人在检验后,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并应当按照法庭要求,出庭就鉴定中的具体问题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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