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05页(430字)

又称小额生活贷款。银行对城市居民个人生活困难而发放的消费信用贷款。因贷款数额一般都比较小,故称小额贷款。在旧中国,从事这种贷款的一般都是典当业,贷款需要以物品作抵押,贷出的数额大大低于抵押品的实际价值,并且时间短、利率高。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赎回抵押品,当铺即将其没收。这实质上是一种高利贷。新中国成立后,为照顾广大城市居民,打击高利贷和减轻旧货商的剥削,从1952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各大城市相继开办了小额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工人、小贩用于生活、医疗和教育方面的费用。贷款额一般为1万元~100万元(旧人民币),可以用手饰、自行车等作抵押,利息很低,月息不高于一分九厘五(旧人民币)。这种小额贷款与旧中国的典当有质的不同。贷款期满清利后,可以转期。贷款到期后十天不来还款,不得转期,并立即处理抵押品,按逾期时间加收利息。1956年后,这种贷款逐步取消。近几年,小额贷款又开始出现,主要是对困难农户进行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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