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页(411字)

在1996年3月17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作出的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当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自1997年1月1日现行《刑事诉讼法》施行起,已改称《撤销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 (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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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quash the decision to exempt from prosecution) 原先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程序的一种法律文书。指上级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和复查处理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后,经审查,认为原免予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决定予以撤销而制作的文书。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撤销免予起诉决定书也就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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