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0页(3339字)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故意扰乱或破坏民事诉讼秩序,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影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规定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排除诉讼中的妨害,教育行为人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而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民事强制措施是为保证民事诉讼立法的贯彻实施而设立的保障性手段。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在确定审判程序制度、诉讼程序制度和执行程序制度的同时,也都考虑并制定了保证其贯彻实施的保障性手段。但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体例不同,保障性手段的规定在其法律体系中亦有不同的安排和表现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集中起来,用专章作了规定,又因为它既适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也适用于法律文书的执行阶段,而列入总则篇中。这种立法方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体例的一个突出特点,使诉讼机制更加合理。同时,既便利人民群众了解这一强制措施的意义,增强自觉维护民事诉讼秩序的积极性,又便利人民法院正确认定不同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选择适用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相适应的强制措施。

民事强制措施不同于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根据一定的实体法律规范对违反实体法的行为人所作的处罚,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等。民事强制措施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手段。民事强制措施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强制措施是针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故意妨害诉讼的行为采取的;其二,强制措施是对所有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人采用的,不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只要其行为妨害了诉讼,就可以成为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其三,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发生联系,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可能是案件审理终结的胜诉人,也可能是败诉人,且强制措施不能折抵当事人依照法院裁判应当履行的义务。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尽管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执行其措施时也有一定的程序,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并不是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它既不属于审判程序、诉讼程序的范围,也不属于执行程序的范围。其一,在正常的诉讼活动中,不存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也就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其二,法律程序应以一定的权能作基础,审判程序以审判权为基础,诉讼程序以诉权为基础,执行程序以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和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为基础,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除法院排除妨害的处分权之外,任何接受强制措施的行为人对此无任何权能;其三,程序的运行应推移着诉讼的进程,审判程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无不如此,而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只是排除妨害以保障诉讼的正常秩序,而不是直接作用于诉讼的进展。因此,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保障性的法律机制,而不是程序性的法律机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强制措施包括以下五种:

拘传(summon to detention)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拘传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中的被告,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这里的被告除指作为被告的公民本人外,还包括作为被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上述人适用拘传措施,目的在于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他类型案件中的被告若不到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判,而不能适用拘传。②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这一条件内含两个要求:一是必须由人民法院以发送传票的方式,通知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诉讼活动,其他方式(如打电话)通知则不符合此要求;二是传票传唤的次数在两次以上。③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果被传唤人有正当理由,如出于不可抗力不能到庭,则不应适用拘传。适用拘传措施,首先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执行时,应向被告出示拘传票,再次责令其到庭,并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被传唤人仍拒绝到庭的,可以强制其到庭。

训诫(admonish)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责令其不得再作出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训诫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轻微的人。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旁听的人,都可以适用训诫。适用训诫,须经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指出行为人的错误,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训诫的内容,由书记员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对行为人采取训诫措施后,如果行为人拒不改正,并继续进行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order to leave the court)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较轻的人,在予以训诫后仍不能制止其妨害行为时,责令其退出法庭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责令退出法庭,须经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指出行为人违反法庭规则的错误,并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护法庭的秩序。行为人如不自动退出法庭,可由司法警察强制其退出法庭。

罚款(forfeit) 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它是对行为人采取的经济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适用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重的人。罚款的目的在于教育行为人不再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从而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适用罚款,首先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然后制作罚款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被罚款人。被罚款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拘留(detain) 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实施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是对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在经过说服教育仍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适用拘留,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人民法院院长审查批准后,制作拘留决定书,并交司法警察执行。执行拘留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读拘留决定书,然后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在宣布拘留决定书后,被拘留人当场悔过的,可报经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暂缓拘留或者解除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在确定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时,应使强制措施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适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即可排除妨害的,则不采取过于严厉的强制措施。但强制措施的适用不是一次性的,如果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改正,并继续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以便有效地排除对民事诉讼的妨害。如果妨害诉讼的行为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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