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33页(2803字)

法律实施官员使用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手段取得的有罪证据,不得用为定罪的事实依据,应予排除。这项规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案件(1914年)中,依据联邦宪法修正案第4条和第14条关于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规定而确立的。确立这项排除规则旨在制止政府官员不按正当法律程序进行非法逮捕、搜查或扣押等行为,以保障人民的自由、生命、住宅和财产权不受官员的非法侵犯。

排除规则的实质 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制定法和习惯法详尽规定了逮捕、搜查、扣押等取证程序、法律实施官员在执行时必须遵守,否则就是违法的取证行为。违法的搜查物如超越搜查证指定的物品,被告律师可以在法庭审理前向法院提出禁止该搜查物在法庭上出示的申请,在开庭审理后被告方仍有权申请。一旦起诉方在法庭上出示了非法取得的有罪证据,被告律师就有权抗议,法官准予该抗议时,应指示陪审团依据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规则不得采用该项物品。由此可见,相关的有罪证据即使符合其他的采用规则,但是只要违反了取证的法定程序,审判时就不能采用。此时,证据之能否被法庭采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就起了决定性作用,这就是非法取得证据排除规则实质之所在。

对排除规则的评论 美国各界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评论。赞同者中的一种意见认为这是联邦宪法修正案第4条和第14条关于正当程序条款固有的规则,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是保证实现联邦宪法上述规定的一种司法补救措施。赞同者都认为这项规则对法律实施官员侵犯人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起到了防止和威慑作用,只是所起作用程度的估价略有不同。持异议者和反对者认为这项排除规则既不是宪法固有的也不是司法补救措施,它的存在只能使美国社会受到实际损失。在适用这项排除规则的案件中,往往由于拒绝采用非法取得但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却使罪犯逍遥法外。有时警察的错误行为很轻微,而获释的罪犯的罪行却很严重。这项排除规则使罪犯与刑罚之间失去平衡,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引起了公众极大的不满。因此有人建议彻底废除排除规则,通过民事赔偿、行政或其他措施以解决法律实施官员在执行职务时的非法取证行为。相当一部分人主张作为宪法保障措施的排除规则应予保留,但可以增加例外规定限制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排除规则的例外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近年来的一系列判例中增加了以下例外:

“独立来源”的例外 简言之就是对非法手段以外的独立合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可以不予排除。如某物品在首次或前一次非法搜查过程中已被发现但当时没有采集,而在事后通过独立于前一次的合法手段予以采集。起诉方将取得的这些物品向法庭提供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法庭可以排除规则独立来源的例外采用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根据联邦最高法院有关案例的裁决,适用排除规则独立来源的例外必须具备以下要素:执法人员在同一案件中对同一个被告人进行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搜查、逮捕或讯问;在后行为独立于在先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而另外的行为是有效的、合法的。两次或两次以上行为所发现并得到的证据是同一的。这项例外适用于违反联邦宪法修正案第4条、第5条、第6条的违法行为。

“不可避免”或“必然”发现的例外 就是对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通过合法手段必然能够发现时,该证据可以作为排除规则的例外予以采用。如某案例中,通过非法讯问被告人而获知5名证人的身份。被告方向法院提交禁止起诉方向法庭出示该证据的申请,法院未予准许。这5名证人的身份终究必然地会被合法手段所获知为理由而予以采用。

“因果联系减弱”的例外 美国学者将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视为“受污染的证据”或“证据有了污点”。“因果联系减弱”的例外是指官员的非法取证行为与取得的证据之间的因果联系,由于另外因素的影响而被削弱或打断以致消除了被污染证据的污点,这些证据作为排除规则的例外仍然可以采用。如某案例的被告人在非法逮捕后隔了18小时作了认罪供述,本应予以排除。但是由于在非法逮捕与讯问这段期间内,警察没有实施侵犯行为,因而法院认为因果联系减弱以致消除了证据的污点,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可作为排除规则的例外而予采用。

“真诚”或“善意”的例外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4年8月美国诉里昂等人案件的裁决中确定“真诚”例外的基本含义是,执法人员真诚地相信其持有的实际无效的搜查证有效,凭此证搜查的所得物可以按排除规则的“真诚”例外而予采用。在适用这一例外时法官应当依据签证申请书的真实性、签证官的公正和中立性等因素认定执法人员相信许可证的有效性是“客观合理的”。假若签证官依据的申请书是故意伪造或不是站在公正和中立立场签署时,则不能认定执法人员对许可证的信任是客观合理的,从而依此取得的搜查物不得采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后案件的裁决中扩大了“真诚”例外的适用范围,对基于非法搜查行为发现的可疑物品申请到的搜查证是有效的,依据该搜查证取得的物品可予采用。

美国司法界对扩展适用范围的裁决存在争议,有些州的法院坚持拒绝将非法搜查的所得物用作证据。亚利桑那州上诉法院认为,事后取得的许可证不能洗刷尽先前行为的违宪性,从而不能使先前的非法搜查行为有效。因而不应作为证据采用。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坚持如下理念:排除规则的价值是防止执法官的不当行为以使个人权利免遭不合理搜查的侵犯,为了有“所得”必须付出“代价”。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坚持“真诚”例外的“价值”并未超越排除规则的“所得”,其法律正当程序条款硬性要求法院必须实行排除规则。路易斯安那州认为州宪法可以使本州公民享有比联邦宪法赋予的更广泛的权利。依据州宪法的精神,不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排除规则的这一例外是正确的,再者,不允许以联邦法院的裁决取代路州人民执行本州宪法的独立判决。

“质疑”例外 起诉方可以在法庭上提供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向被告人证言的可信性进行质疑,就是排除规则的“质疑”例外。依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质疑”例外适用于以下情形:被告律师对被告人主询问过程中对其所作的虚伪陈述进行质疑;在关押期间未被告知诉讼权利、律师不在场时所作的认罪供述,可用于对被告人与法庭外陈述不一致的法庭上陈述进行质疑;被告律师对被告人进行主询问时未提及的非法取得的物证,起诉方在反询问被告人时予以出示,以质疑在反询问中与以前不一致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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