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42页(370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之后,经审查作出维持原决定或撤销、变更原决定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复议决定书的格式大致相同。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或要求复议的机关、单位或个人。本决定书的内容和写法:①首部写明制作文书的机关、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②正文写申请或要求复议的机关、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申请复议的事项、理由及复议请求,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条款,复议结果。复议结果有两种,维持原决定的,写“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撤销原决定的,应写明撤销的原决定书的名称、制作日期及编号。如果撤销后作出变更处理的,还应写明变更处理的内容。③尾部注明制作日期并加盖印章。如果撤销原决定或变更处理的,还应分别制作相应的撤销原决定书的文书和新的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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