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67页(387字)
又称共同管辖或管辖的合并。指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有关联而又不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合并由一个人民法院审判。这是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而将有联系的案件并案审理的一种审判管辖的变通方法。属于连带管辖可以合并的情况大致有:①一人犯数罪的。②数人犯数罪或数人基于同一犯罪目的,而共同犯罪的。③刑事被告人向自诉人提出反诉,经法院立案受理的。确定连带管辖将案件合并审判时,通常是:①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发生合并管辖时,案件一般由专门法院审判;②下级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之间发生合并管辖时,案件一般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③一人犯数罪,数人犯一罪或数人犯数罪、并案审理时,在级别管辖上适用由低向高合并;④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即使在不同地区被破获,一般也应合并审理,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上适用从犯随主犯归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