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2页(457字)

法院制作的判决出现误写、误算等技术性错误时,以裁定的形式予以修正。一般而言,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即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但是,如果判决中出现了误写当事人姓名、住址等情况或误写数字或计算错误等明显的技术性错误时,无论错误的责任在谁,也无论何时发现的错误,随时都应以裁定方式对错误之处予以更正。判决更正,既可依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为之。对于判决的更正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①判决中如有误写、误算或类似的显然错误,法院得依职权随时更正之。②更正,可不经言词辩论裁判之。宣示更正的裁定,应在判决书及其正本中附记之。③对于驳回更正申请的裁定,不得上诉。对于宣示更正的裁定,可以提起即时抗告。”判决更正实质上不会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变更,因而它不同于判决之补充。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判决更正问题没有如此详细的规定,但在裁定的适用范围中规定,裁定可适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对于这一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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