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2页(1483字)
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看,不同国家的法律对破产申请的条件规定略有不同:有的规定破产申请的条件是债务人“支付不能”或“停止支付”;有的规定是债务人“资不抵债”;中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则规定有“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及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得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等申请破产条件的内容。尽管各国在立法上对破产申请的条件表现上略有不同,但核心内容均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已到期的债务。因此,可以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已到期的债务,是破产申请的基本条件。破产申请既可由债权人也可由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为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债权人申请破产 因直接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在破产实践中十分普遍,各国立法均将债权人申请破产作为一种破产程序开始的形式要件之一。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债权人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第一,债权人是对被申请人享有现实债权的法人或自然人;第二,债权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而有事实证明被申请人无力全部清偿。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得以书面的形式,申请书得记明下列内容:①债权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住所。③债权的种类、数额。货币债权,应记明货币的数额。实物债权,应记明实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价值等。④债权的性质,即债权有无财产担保。⑤债权发生的根据及证明材料。⑥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及证明材料。破产申请往往是由一个债权人提出,其他债权人是否在其后再提出破产申请或参加破产申请,中国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依日本国破产法规定,对其他债权人要求参加破产申请的,可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共同诉讼的规定,此种作法,在不少国家立法中都有体现。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债权消灭时效中断。
债务人申请破产 债务人对自己是否有能力清偿已到期的债务较其他人更为清楚,其申请破产在一定意义上讲有利其从沉重的债务中得到解脱,以便日后有机会重振企业。因此,各国立法也赋予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权利。作为破产申请人的债务人,其自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其资产状况已处于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的状态;第二,是可以适用破产制度实现破产的法律主体,如在法国必须是商人,在中国必须是企业法人。此外,在有些国家,法律还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还应具备另外一些条件,如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申请破产,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并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①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②企业的会计报表;③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及财产的处所;④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均由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具备形式要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不具备实质要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立案受理。受理破产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是:①与破产财产相联系的个案审理,应当中止诉讼程序;②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③债务人实施的与破产还债相矛盾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