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8页(1610字)

①从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一段时间,如某日至某日,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等。刑事诉讼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法定期间有两种:一是公、检、法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职能时应当遵守的期限,如关于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审查批准逮捕和羁押的期限,关于一审、二审的审判期限以及关于执行死刑命令交付执行的期限等。二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或可以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如自诉人和被告人上诉的期限,被告人和被害人提出申诉的期限等。除了法定的期间,还有指定的期日。期日是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间,是一个特定的单位时间,如某日某时,某月某日等。期间与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定的诉讼行为及其权利义务相联系,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能否及时、顺利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以及能否依法办事、正确处理案件等重要问题。超过一定的时限,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②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广义的诉讼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狭义的诉讼期间仅指期限。期限和期日的含义不同。期限指的是一段时间,是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单独实施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期日指的是某一天,是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具体日期。期限开始时,不一定立即开始实施某种诉讼行为,只要在该期限内实施均有效;而期日到来时,则必须上开始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期限有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两种,期日一般由法院指定。虽然期限和期日都属期间范畴,但由于期日均由法院指定,法律上并不需要作强制性规定,因此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未对期日作专门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因此,这里的期间只指期限,是狭义上的期间。设立期间制度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保障纠纷得以及时的解决,避免争议的法律关系无限期地处于不稳定状态;另一方面,可以使法院协调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指挥诉讼有秩序地顺利进行。此外,期间制度也有利于保护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有合理的期限实施诉讼行为。

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期间的计算,以时、日、月、年为单位。期间开始时的时、日不计算在内。期间的届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如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的届满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必须是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如国庆节、元旦及每周的双日休息日等;而其他诸如厂休日等各单位自定的休息日不在此列。以月计算的,应按公历开始月的某日至期满月的相当开始日的前一日为期满之日。计算期间时,应将诉讼文书传送的在途时间除去,即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诉讼文书的交邮日期,应以邮局加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

期间可能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内没有进行应为的诉讼行为而耽误。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内进行特定的诉讼行为,本来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耽误了期限则意味着丧失了某种权利。如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宣判后的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则丧失上诉的权利。而如果法律规定因误期应负一定责任的,当事人还应承担一定责任。如当事人在接到已生效的判决后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是如果期间的耽误并非当事人的责任,而是基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障碍消除后的法定期间内,可以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间。对当事人恢复诉讼行为的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引起诉讼期间的恢复;如果认为当事人所提申请不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则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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