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4页(1209字)

群众性自治组织主持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在中国,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主持下,依照国家法律、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争端。它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好形式。人民调解属民间调解,它既不同于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处理行政问题的行政活动,而是民间的群众性组织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自治形式。它所适用的范围只限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如债务、赔偿、婚姻、赡养、扶养、抚养、继承、轻微伤害等纠纷。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中,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群众发生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主持进行。一个纠纷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一人或数人主持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要遵循人民调解原则,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通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对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但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除了调解民间纠纷外,还包括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提供法律帮助,是指向群众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如进行法律咨询、代写有关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常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具体纠纷的调解,向纠纷当事人及其他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使他们知法守法;二是通过办报栏、宣传栏、演讲会等形式,结合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

人民调解因其具有群众性,调动了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积极性,它对于解决群众纠纷,进行法制宣传,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安定,增强群众团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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