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7页(240字)

依照程序法的规定,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需要审计的案件,委聘有管辖权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法律行为。司法审计管辖,是案件管辖和审计监督管辖的统一。先产生案件管辖,后产生审计管辖。当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自行进行审计查证时,不发生审计管辖问题。我国审计监督实行级别管辖,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审计监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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