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353页(342字)

以土地、矿藏、水利、森林等现代人类正在进行开发利用的各种自然资源,即自然存在的劳动对象为课税对象,而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主要指原煤)、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开采者取得的原料产品或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不包括加工过的产品。资源税采用幅度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开征资源税,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保护和促进资源的及时、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能有效地调节级差收入,体现公平税负,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能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避免企业由于级差收入而形成的分配不均;有利于利用资源优势,充实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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