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2页(514字)

继诉权私法说之后发展起来的一种学说。该说认为,诉权是人民对于国家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该学说又有抽象诉权说和具体诉权说之分。前者指诉权是以起诉而求得诉讼开始之权利,或者将其称之为诉讼实施的权能,即请求法院为合法之审理,是一种纯粹诉讼法上的权利,因此任何人都应无条件地享有诉权。但该说的反对者认为,对诉权的这种界定与起诉自由权有相同涵义,与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等同,并仅视为公法上之权利,与实体权利脱节,无多大实际效果,对此继之而起的是具体诉权说。该说认为,诉权是指以起诉要求具体内容,并求得有利于自己判决的权利。该说的基本点是,诉权为公法性质之权利,但它是以实体权利为基础,因而是私人请求国家为有利己判决之权利。具体诉权说不同于诉权私法说,它虽主张以实体权利为基础,但并非是原告对被告在“私法”上的请求,而是原告向法院在“公法”上的请求。但该学说的异议者认为,求得有利于自己判决的权利,原告和被告都可能享有,主要是谁具有保护要件,因此这种学说后来为权利保护说吸收。诉权公法说,在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诉权的公法性质,其中具体诉权说是19世纪后期以来,在一些国家比较流行的诉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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