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49页(498字)

又称诉讼文件。公安、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为进行诉讼而制作的各种文书材料的总称。诉讼文书记载公安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及其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它不仅可以反映案件情况,还可以反映诉讼过程和结果,因此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依法严肃、认真地制作诉讼文书,对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质量是十分重要的。制作诉讼文书应按照法定的格式,否则该文书无效,该诉讼行为亦无效。诉讼文书的内容必须完整、概念必须准确,文字要简洁明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要按法定程序送达,只有依法送达才具有法律赋予的效力。诉讼文书按照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专门机关制作的诉讼文书和当事人及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制作的诉讼文书。专门机关制作的诉讼文书按不同的制作机关划分,可以分为公安机关制作的诉讼文书,主要有立案报告、拘传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等;检察机关制作的诉讼文书,主要有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公诉词等;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主要有判决书、裁定书等。当事人及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制作的诉讼文书主要有诉状、口诉状、辩护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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