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61页(349字)

为审判特别重大的案件而设立的审判法庭,特别法庭属于临时性的审判机构,一般在其特定的审判任务完成以后,即被撤销。例如,1980年9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并且设立了两个审判庭,任命了特别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以及审判庭审判长。1981年3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任务已经完成,决定予以撤销。特别法庭审判案件,基本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但在具体的环节上根据案件的特点以及特别法庭的使命作出了一些特殊的处理,如不实行回避制度和陪审制度,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作出了一些限制,等等。特别法庭所作的判决,为终审的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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