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78页(287字)

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补充侦查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和法律根据等内容,最好能拟出退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按照《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出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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