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93页(381字)

指可以用数学方法估量或计算的有形物质损耗或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物质损失主要是: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给被害人造成钱财、物品的直接损失,如被盗窃或抢劫的钱粮物品,因伤残治疗的费用、误工损失等;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将来必然要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因伤残导致劳动力部分或全部丧失而必然要减少的劳动收入。这种损失应严格限制在必然可得利益范围之内,不包括可能得到或须努力争取并付出一定代价才可获得的利益。非物质损失,如人格、名誉、民主权利或精神损失,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这些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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