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51页(3757字)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附带解决与本案有关的民事争议的活动。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诉讼的成立。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如行政诉讼的起诉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则所附带的民事诉讼也必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如行政诉讼的起诉在起诉过程中被法院驳回,则所附带的民事诉讼也必然被法院驳回。但是,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如附带的民事诉讼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仍可被法院受理;如附带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法院驳回,行政诉讼仍可继续进行。所要附带解决的民事争议与作为本案主体争议的行政争议相互联系,或者是行政争议因民事争议而发生,或者是民事争议因行政争议而发生,或者行政争议中夹杂着民事争议,或者民事争议后面隐含着行政争议,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叉或相互连结。如果民事争议与作为本案主体争议的行政争议没有联系,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就不能成立。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 附带诉讼的基本特征是将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纳入同一过程,是对数个不同性质的争议的一次性处理。附带诉讼的基础在于:在同一争讼中交织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在现实生活中,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发生交叉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当审理一个法律关系时,客观上需要理顺另一个法律关系。当代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的转变或转换,行政机关对民事生活的干预大大加强。例如,处理一些权益争议纠纷,处理一些赔偿事宜等等。行政机关对民事生活的干预,客观上使两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可能;同一个当事人或数个当事人将会提出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根植于两个基本原则:即诉讼经济原则和判决的确定性原则。根据诉讼经济原则,如果把两个案子放在一起审理,就能够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话,就应当把他们放在一起审理,除非把它们放在一起审理会适得其反。根据裁判的确定性原则,对有相互联系的两个案件应尽可能地放在一起审理,否则容易出现两个判决相互矛盾的状况,除非这两个案件关联性不大。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放在一起审理,如果这些案件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法律关系,则可以采取诉的合并(包括主体的合并和客体的合并)的方式;但是如果这两种诉分属于不同的诉讼系列,合并就发生了困难,因为只有“同类项”才能合并,于是只能采取“附带”的方式来解决。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人民法院将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放在一起审理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行政诉讼案件能够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行政诉讼的,因此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以行政案件成立为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要么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要么只能形成单独的民事诉讼。②同一个行政行为引起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一方面引起了当事人对其行政决定的不服;另一方面引起了新的民事争议或者对业已存在的民事争议发生了影响,从而引起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③两个分属于不同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通常表现在:同一个行为引起了行政和民事两种不同的争议,民事争议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争议的解决。如果两个分属于不同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没有内在的关联性,把两个诉讼的当事人都传唤到庭,而案子只能一个一个地审,结果反而使当事人费时费力,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反而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④有关联的民事诉讼请求须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提起。一般说来,行政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一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提出。因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没有必需的前提,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提起,丧失了附带的意义。应当指出,具备了上述要件,并不意味着就具备了起诉的要件。只有当具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又具备了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法院才能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都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于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相比要复杂得多,故其当事人也较为复杂。在不同的“附带”类型中,当事人的地位及其关系不完全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①提起行政诉讼的一方,既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又是民事诉讼的原告;被诉行政机关既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又是民事诉讼的被告。②提起行政诉讼的一方为既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又是民事诉讼的原告,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已不是原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而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而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是原行政诉讼的原告。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而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亦是原行政诉讼的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亦是原行政诉讼的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还应当包括具有民事实体法请求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受其赡养、扶养、抚养的人,继承人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通常为原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在附带的情况下,基本上每一个人都各兼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当事人的角色,基本上都具有双重身份。由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完全一样,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应看当事人实际上是在从事哪一类诉讼活动。根据其具体活动来判断其扮演的角色(即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从而具体地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审理范围、审理方式、审理步骤方面都有一定的差异,应当尽可能注意各自的特点。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行政案件一并审判。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附带”的宗旨。但是如果附带的民事诉讼特别复杂,为了防止行政案件的审判过分延迟,可以在行政案件的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在一般情况下,实行一并审理,分别判决。而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不使行政案件的审判超过法定期限,才可以“先行后民”。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行和解,就是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调达成协议,结束诉讼。撤回诉讼是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调解就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解决民事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行政诉讼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可一并制作“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如果是“先行后民”、“两案两判”,则仍可分别使用裁定书和判决书。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未生效前,先期制作的行政案件的判决不必待民事判决生效后生效,因为不这样确定其效力,“先行后民”、“两案两判”就失去了意义。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行政部分的裁决不服;二是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裁决不服;三是对两部分裁决都不服。当事人对行政部分不服,应由上一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如果民事部分已经生效,则应仅就行政部分进行审理,不应停止民事判决的执行;如果民事部分尚未生效,上级法院可裁定暂缓生效,待行政部分审理完毕之后,再确定其效力;如果上级法院发现有关民事部分的判决确有错误,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当事人仅对附带民事部分裁决不服提出上诉,应由上一级法院的行政庭受理,不停止有关行政部分判决的执行。一般说来,不再对行政部分进行全案审理。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两个部分的裁判都不服,可以仍然作为行政附带民事上诉案件由上一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上诉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全案审理。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 原则上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的执行应当两个部分同时进行,但也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行政诉讼部分与民事诉讼部分并案审理、两案一判,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和行政诉讼某些特别规定同时执行;如果先行后民两案两判,可以先执行行政部分,后执行民事部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部分提出上诉,而对民事部分没有上诉,不宜对民事部分先行执行,而应待上诉法院就行政部分作出终审判决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如果当事人对行政部分没有提起上诉而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可以就行政部分先行执行,而不必等到上诉法院就民事部分作出终审判决之后再交付执行。因为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而行政部分的判决或裁定对民事部分的判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原则上应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但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手段,法院的判决又对其裁决作了肯定的判定(包括部分肯定)的,行政机关尚未执行或尚未执行完毕的,应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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