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财产保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59页(797字)
行政诉讼开始前或者原告起诉后,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实际执行,而由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案件中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保护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对财产或者案件争议标的物的处分,并防止由于自然原因而使其遭到灭失或毁损,以保证将来判决内容的实现。因此,财产保全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审判权威具有重要作用。财产保全以其是在起诉前还是在起诉后实施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两种。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对财产保全作出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应当遵守以下要求:①关于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它适用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②关于财产保全的开始和实施。财产保全的裁定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只有在必要时法院才依职权主动作出。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③关于财产保全的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④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诉讼请求所涉及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⑤关于财产保全的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⑥关于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⑦关于财产保全错误的补救。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⑧其他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