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95页(570字)

行政诉讼裁定管辖的一种。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行政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条规定说明,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有可能发生指定管辖。其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这里所说的特殊原因一般是指:①由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和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审理的。②由于法律上规定的其他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涉及该法院全部或大部分审判人员或法院所有领导人,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审理的。当这些特殊原因存在时,上级人民法院就可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某一具体案件,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就取得了对该案的管辖权。其二,人民法院对管辖权产生争议,又协商不成的。这种争议的情况主要有:①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两个法院又是同时收到起诉状。②行政区域变动期间发生的案件,造成几个法院均有管辖权或几个法院均无管辖权。对于这两种情况,都应报请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避免了拖延审理案件,有利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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