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9页(1778字)

刑事登记的主要内容。根据人手指皮肤表面乳突线花纹的纹理结构特征进行的一种登记。是现在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人体登记的主要方法。分十指指纹登记、单指指纹登记、单联指指纹登记。利用指纹登记资料,可以查明被逮捕或被拘留的人犯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记录;查明被扣留的可疑人是否为被通缉的在逃罪犯或案件的重大嫌疑人;同案件现场发现的案犯遗留的指纹进行比对鉴定,直接查明案犯的身份;同不知名尸体的指纹进行比对,有时还可以查清死者身份。

指纹在被用于个人识别之前,古代社会曾经使用过多种方式作为犯罪标记。照相术的出现为辨认相貌创造了条件,但化装术又成了对付照相识别的有效手段。1887年法国人贝蒂荣发明的人体测量法集人体测量、特征描述和照相于一身,曾兴盛一时,但终因犯罪问题日益严重,惯犯大量增加,加之其测量方法烦琐,计算数据难于准确而被指纹术取而代之。这表明,指纹在识别个人方面确实优于其他方法。

指纹的利用源于中国。早在秦汉时代,我们的祖先在订立字据、契约时,就以加印指纹印作为人身凭证。到唐代,指纹已成为衙门问案的证据。美国芝加哥菲尔德博物馆现珍藏着两份古代中国的文书契约,专家确认它们写就于公元前200年。其中一份上有一个签名,签名上印有一枚朱红色指纹印。中国人应用指纹的传统方法传到周边国家,日本、朝鲜、印度、波斯等国也于公元5世纪至13世纪起,相继采纳了把指纹印作为人身凭证。

近代指纹学的形成,发生在上个世纪末期的欧洲。1860年,英国驻孟加拉殖民军团的威廉·赫舍尔发现,指纹有可能成为区别个人的工具。1880年,苏格兰人亨利·福尔兹在英国《自然》杂志上发表《识别犯罪的第一步》一文,首次提出:指纹“人各不同,终生不变”,建议把指纹作为识别罪犯的依据。1892年,英国人类学家弗朗西斯·高尔顿在其专着《指纹学》一书中指出,虽然每个人的指纹各不相同,但指纹花纹图形的走向是有规律的,可以进行分类。同年,阿根廷拉普拉塔中央警察局的胡安·布塞蒂奇提出了用字母和数码代表不同手指、不同纹型的分类系统,称为“布塞蒂奇指纹分类系统”。1901年,英国派驻孟加拉的警察总监爱德华·亨利提出了一套科学地对指纹进行分类、归档和查找、比对的方法,称为“亨利式指纹分析法”。由于这种方法是在高尔顿研究基础上的改进,因而又称“高尔顿-亨利指纹分类系统”。该系统把指纹分为平拱、凸拱、挠环(正箕)、尺环(反箕)和螺纹五个型,分别以这五种纹型英文名称的第一个字母代表,并规定了内端和外端以及纹线计数法用来计数,以字母和数字组成指纹的分析公式。1903年,英国苏格兰正式起用亨利指纹法,进行个人识别,并作为侦查和审判的证据。同一时期,德国汉堡市也开始试行犯罪人指纹登记,1905年在德国全国采用,称“汉堡式指纹分析法”。此后不久,奥、美、法、日、俄等国相继采用,沿用至今。

指纹登记正式传入我国是在20世纪初。1909年上海英法工部局巡捕房开始设指印间(即指纹室)。但当时,各地警察机构采用的指纹分类法极不统一,南京、汉口等地的指纹室采用的是亨利式指纹法;北京、天津、沈阳等地的指纹室采用的是汉堡式指纹法。

我国现行的指纹登记是十指指纹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我国指纹工作者对旧中国应用过的各种指纹法进行了研究,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人指纹类型出现的规律特点,于1956年制定的,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登记的对象只限于被逮捕、拘留及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收容、劳动教养及少管的违法人员。主要工作包括:捺印十指指纹,登录姓名卡片,进行指纹分析(包括初步分析和二步分析),储存登记卡片,配合侦查查对指纹卡片。随着侦查犯罪的需要,各地又陆续设立了单指指纹登记和单联指指纹登记,在侦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自1990年起,北京和其他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指纹登记工作中先后开始采用电子计算机代替人工方法储存和分析指纹资料,并开展了指纹图像的自动识别,使我国的指纹登记工作的水平跨上了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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