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14页(473字)

当事人在法庭审理阶段,就提出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等问题互相诘问、质询的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质证的前提是当事人均声称他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真实可靠的,但他们之间的陈述存在着矛盾之处,经过当事人当庭对证人、勘验人、鉴定人进行质询、诘问或当事人之间互相诘问,以排除矛盾,得出有关案件事实的惟一正确结论。质证应当在庭审阶段进行,所有的证据都应当当庭对质,而不仅仅限于证人证言。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证据同样允许质证,但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质证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质证采取口头形式进行,其过程、内容由书记员记入庭审笔录。质证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的方法之一,其目的是通过当事人的质证,排除疑点,解释疑义,确定证据的效力。证据只有经质证、查证属实后,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的关键在于尽量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并借鉴外国法庭交叉询问证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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