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32页(940字)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两种基本类型:其一,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时,只能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该复议决定即为最终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就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作出终审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亦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其二,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时,具有选择权,即既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若选择了复议,该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就规定,依该法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了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则申诉裁决即是最终裁决,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特别规定,是由于行政管理范围广泛、复杂,有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涉及到专门知识和专门技术,解决这类行政争议,需要有专门的专业技术知识,而往往这类专门人才是集中在某一专业行政机关,为此在一些特殊事项上由行政机关作出终局裁决,可以使争议能得到及时、顺利的解决,不影响行政效率。这种终局行政的规定,也是世界上一些国家的通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是寻求司法救济的前提条件,因此要特别注意,对起诉权除法律特别规定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第12条第4项中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所说的法律,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能设定最终裁决权,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部门的行政解释及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更不能擅自确定所做行政行为是终局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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