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50页(456字)

姊妹船的对物诉讼。根据海商法,属于同一轮船公司的若干艘船舶,相互称为姊妹船。拥有海商请求权的债权人可以以一艘船的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要求扣押该船所属公司的另一艘船清偿债务的诉讼,此即为姊妹船诉讼。1952年《关于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规定,可以提起姊妹船诉讼的债务有14种,它们是:①船舶碰撞;②与船舶有关的人身伤亡;③海难救助;④船舶租赁或使用;⑤运输;⑥货物与行李的灭失或损失;⑦共同海损;⑧船舶抵押借款;⑨拖带;⑩引水;⑾供应为船舶营运或维护所需物品材料;⑿船舶建造、修理或装备,或船坞费用和税款;⒀船长、船员工资;⒁船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托运人、承租人或代理人代表船舶或船主支付的费用。不得提起姊妹船诉讼的债务有三种:①对船舶的权利和所有权方面的争议;②船舶共有人之间对该船的所有权、占有权、营运或获利方面的争议;③船舶的抵押或质权。在姊妹船诉讼中,拥有海商请求权的债权人,必须在取得对人的管辖权的法院判决之后才能援引一般强制执行法对姊妹船强制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