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社联盟财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页(409字)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规定,联盟的收入来源于下列各项:成员组织的捐款;销售出版物;募捐;执委会推荐,中央委员会同意的其他来源。成员组织捐款,每一成员组织每年按其财政比例缴款;中央委员会负责按下列成员组织类别汇总其成员组织的年度捐款:(1)消费者、农业和其他各类未明确的组织;(2)房管组织;(3)保险机构;(4)银行,包括信贷和金融机构;(5)非经济性的成员组织,需按与上述各项有关的经济活动,核算其捐款额;(6)执委会负责针对上述各项,向中央委员会进行咨询、建议,并确保联盟有足够的财政来源;(7)根据应交款日期,秘书处负责通知各成员组织上交,并说明确定应付上交额的方法;(8)成员组织有责任核算并提交秘书处备案、注册、核对;(9)捐款应在每年1月1日,按要求形式汇出。不按时汇到者,执委会责成其交付一定的罚金;(10)捐款确有困难的组织,可向执委会申请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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