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执行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页(416字)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3条规定:(1)执行委员会由本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另外七名委员组成。这另外七名委员由本委员会在例会上从本委员会成员国中选举产生,下列地理区域每地区产生一名:非洲、亚洲、欧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近东、北美洲、西南太平洋地区。(2)在本委员会休会期间,执行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关代表本委员会行事。尤其是,执行委员会可就本委员会的总方向和工作计划向本委员会提出建议,研究特殊问题并帮助实施本委员会批准的工作计划。执行委员会还可以在它认为必需时,但须经本委员会下届会议确认,行使本委员会的权力。(3)本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应分别出任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4)凡有必要,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两总干事可以在征询执行委员会主席意见的情况下,召集执行委员会会议。通常情况下,执行委员会应在本委员会每届会议举行前夕开会。(5)执行委员会向本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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