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理事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9页(680字)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8章联盟中规定;(1)理事会由联盟成员或代表组成。每个联盟成员指派一名代表和一名候补代表参加理事会,代表或候补代表可配有助手或顾问。(2)理事会从成员中选一名理事长和一名第一副理事长,还可选若干名副理事长。理事长若不能主持工作时,由第一副理事长代理,理事长任期三年。(3)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例行会议每年一次。此外,理事长可自行决定召集会议;如有1/3会员提出要求,理事长应在三个月内召开理事会议。(4)非本联盟成员国可应邀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理事会议,其他观察员和有关专家也可应邀参加这类会议。(5)理事会任务如下:①研究适当措施,保障本联盟利益和促进本联盟发展;②制定议事规则;③任命秘书长,必要时还可任命一名副秘书长,决定二者的任期;④审核本联盟工作年度报告,制定今后工作计划;⑤向秘书长下达一切完成本联盟任务的必要指令;⑥制定本联盟行政和财务规则;⑦审查和批准本联盟预算,确定各联盟成员国应交纳的会费数额;⑧审批秘书长呈交的账目;⑨确定召开第38条所规定的大会会期和会址,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做好筹备工作;⑩以各种方式,作出一切必要决议,确保本联盟发挥其有效作用。(6)本联盟的每一成员为一个国家,在理事会中应各有一票表决权。如果缔约方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在讨论其权限以内的事项时,该缔约方可作为其成员的本联盟成员国代表行使表决权,当这类组织的成员国自行行使其表决权时,这类组织不应行使其成员国的表决权,反之亦然。(7)理事会决议一般只需投票的简单多数票通过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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