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交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页(286字)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第10章最后条款中规定:(1)当按实际情况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报告秘书长:其有关育种者权利的法规;以及自受本公约约束之日起将按本公约的条款进行保护的受保护植物属和种的名录。(2)每一缔约方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有关育种者权利法规的任何变更情况;以及将适用本公约的范围扩大所增加的植物属和种。(3)秘书长将根据来自各有关缔约方的信息,出版下列信息资料:有关育种者权利的法规及其改变情况;以及上述提及的植物属和种名录和在(2)项中提及的扩大应用范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