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最高农业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页(548字)

1962年5月1日,大国民议会通过罗尼亚最高农业机构立法。本法令由总则、最高农业委员会及其机关的组织和职能、州农业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能、区和市农业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能、共同的准则、关于计划、财政、供应和统计工作的方面的决定、最后的决定等7章组成,共62条。主要内容:(1)对最高农业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最高农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最高农业委员会的各部的组成及职责、国营农场部和国营农场中央托拉斯的组成及任务、农业机械化部、机器拖拉机站托拉斯和修理工厂托拉斯的组成及任务、协调计划和经济问题委员会的组成和任务、最高农业委员会的下属单位的组成任务、中央农业研究所的组成和任务等事项作出规定。(2)对州农业委员会、州农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州农业委员会下属的处和委员会、州农业委员会所属的各单位的组成及任务等作出规定。(3)对区农业委员会、区农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区农业委员会所属各科、区农业委员会的各单位的组成及任务作出规定。(4)对各级制定农业计划、农业的财政工作、对农业的供应工作、农业统计报表工作等作出规定。根据本法令决定,取消农业部、州、区和市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的各农业部,其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在行政机关的财产,移交给最高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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