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农药非限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58页(412字)

印度尼西亚2001年《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非限用、禁用的农药,实行登记制度,颁发三种登记证:试验登记证、临时登记证、正式登记证。试验登记证:根据农药委员会的意见,由农业设备司的负责人签发试验许可证,有效期1年,能延长2次,每次1年。试验登记证是用来检验要登记农药的质量、药效、安全性,不允许商业性销售和使用。临时登记证:根据农药委员会的意见,由农业部长签发,有效期1年,能延长3次,每次1年。临时登记证给登记者以机会去完成技术和管理所需要的该农药的数据和信息。临时登记证允许生产、销售和使用一定数量农药。如果该农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其临时登记证会被重新评审或吊销。正式登记证:当农药通过技术和管理要求后,根据农药委员会的意见,由农业部长颁发。正式登记证有效期5年,允许农药商业性销售和使用。如果该农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其登记证会被重新评审或吊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