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978年种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8页(599字)

1978年6月1日,日本第84次国会众议院农林水产委员会作出《关于农产种苗法部分条款修改法律草案的附带决议》。决议指出:(1)品种注册制度,不是以品种的“优良性”为注册的必要条件,而是通过对培育者的保护,加强优良新品种的培育。(2)加强对培育者的保护。同时要正确引导,避免许诺费及种苗费的不合理涨价。(3)对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育种部门,应充实和完善其试验研究体制,确保其必要的预算经费,同时对培育者采取奖励等优待措施。(4)对私有企业职务育成品种的申请等,要给予正确引导,避免给从业者地位造成非法侵害。(5)对私人育种,要评价其对农业发展作出的贡献和功绩,国家应促进其发展。同时,对无性繁殖方式的新品种,要建立健全制度,杜绝不经注册者允许而进行非法繁殖出售的行为。同年6月16日日本第84次国会参议院农林水产委员会也作出关于种苗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决议指出:(1)更好地进行种苗的国际交流,争取早日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条约。(2)加强新品种保护,要严格执行品种注册程序、品种注册效力等有关制度。(3)对国立等公共育种机构,要根据农作物的种类,充实和完善品种改良的试验研究体制,确保预算经费。对新品种培育者要采取奖励等优待措施。(4)为了确保种苗的正常流通,要严格实施指定种苗的标明制度和种苗检查制度,正确应用种苗业者应遵守的标准及劝告、公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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