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种苗注册审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0页(316字)

日本《种苗法》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可要求种苗注册申请者提供品种审查用的有关资料。(2)在进行品种审查时,农林水产大臣要责成有关职员赴现场调查或进行栽培试验。但认为不必要时可免。(3)前款规定的现场调查或栽培试验,农林水产大臣可委托行政机关、学校或其他合适人选执行。(4)农林水产大臣对符合本法律及有关命令规定的申请者,必须予以品种注册。(5)品种注册的有效期为15年。(6)品种注册,要将品种名称、植物体的特征特性、有效期限、品种注册者的姓名、住址以及农林水产省令所规定的有关事项记载在品种注册簿上。(7)农林水产大臣进行品种注册后,要将农林水产省令所规定的有关事项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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