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种子分级标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3页(906字)

加拿大1976年《种子检验、检查和销售条例》中,对种子分级标准作出规定,即种子生产者协会可以制定种子分级标准规则。规则中应规定:用适当的种子等级名称建立种子等级标准,并对每个等级规定出执行加拿大种子生产者协会规定标准所需要的品种纯度;规定对种子作物进行检验、分等和试验的条件和条款;规定种子纯度、发芽率、质量和疫病的最低标准;规定种子的包装、标记和对包装加标记和标签的方法;规定可以使用种子品种名称的条件和条款。根据种子法律和法令的规定,加拿大的良种分为5级:原种、精选种、基础种、登记种、检验种5种。原种和精选种只供繁殖基础种。基础种、登记种、检验种是商品种子。种子生产协会会员所繁殖的种子要接受协会的监督,接受农业部种子检验人员的检验。(1)原种品种纯度应达到99.9%以上,要求不含有其他作物及危险杂草的种子,系由育种单位繁育的种子。当新品种获得推广执照后,即将原种交给有经验的登记种子的生产者进行繁殖,生产登记种子。育种单位或授权的代理人要按规定直接保存一定数量的原种。(2)精选种,用原种繁殖的种子。协会指定会员繁殖选种,审查精选种的繁殖计划,保证品种的纯度和生产性能。按规定,一般精选种只能使用5代,超过5代时,必须得到协会的许可。(3)基础种,由原种或精选种繁殖的种子。协会授权合适的会员进行繁殖。这类种子要适当管理,以保持品种的纯度和生产性能。农业部的检验员依法对种子进行定级和封存。(4)登记种,由原种、精选种或基础种繁殖的种子。管理时要求注意品种的纯度和生产性能,生产这类的种子要受协会的监督和许可,由农业部作物生产组检验员定级和封存。(5)检验种,由原种、精选种、基础种或登记种繁殖的种子,对其定级和封存可授权其他人进行。除了个别品种有特殊情况外,检验种的后代一般不再作种子用。加拿大政府为了统一种子等级标准,在种子法律后附上了统一的种子等级标准,对种子的纯度、发芽率、湿度等作出了定量规定。另外,还在法律上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如《种子检验和销售规则》中还规定如下标准:种子内不得含有违禁的杂草种子;被等级命名的种子不得与其他种子相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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