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作物种子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7页(309字)

韩国《主要农作物种子法》规定,政府为理顺优良种子的供求关系和搞好管理,设置种子基金(以下称“基金”)。基金由以下财源造成:(1)依本法规定检查合格的优良种子销售价款及其他流动资产;(2)由其他会计转入的资金;(3)接受赠送的种子及捐款;(4)基金的决算剩余金;(5)由基金运用产生的其他收入金。该法规定,基金由农水产部长运用、管理,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农水产部长认为在基金运用上必要时,可作为基金的债务从金融机关或其他基金中借入资金。借入的资金,须在下个会计年度内偿还。该法规定,基金的使用以优良种子的收购、借款的还本付息及其他由于实施基金事业而发生的支出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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