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机化滞交收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4页(324字)

韩国1996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18条滞交费中规定:(1)不履行根据第12条第3项规定修正命令的单位,按滞交费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金。(2)按照总统令,根据第1项规定的滞交费由农林部长官、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道知事、市长、郡守或自治区区厅长来追加和征收。(3)对根据第2项规定受到滞交费处分有不服者,接到处分告知日起30天内,对追加权者提出异议。(4)根据第2项规定,受到滞交费处分者根据第3项规定提出异议时,追加权者立即把事实通报给管辖法院,接到通报的管辖法院进行“非讼事件节次法”的滞交费判断。(5)在第3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并不交纳滞交费用时,按照国家或地方税收处分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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