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化引进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7页(353字)

日本1978年《关于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基本方针的运用及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计划的制定》第3条引进计划的处理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在处理引进计划时要注意下列几点:在确定与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有关的各种补助事业计划时,其内容应与计划吻合,特别是对使用规模的最小面积,以及确保高性能农业机械使用技术人员等问题,应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在特定的事项中加以确认;在利用贷款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时,首先要考虑准备借款的当事人是否承诺改善经营的计划、是否偿付利息,然后根据引进计划引进相应的农业机械。(2)为了实现引进计划,都、道、府、县知事应使有关部门充分了解所制定的引进计划,并对市、镇、村、与农业有关的团体和生产组织、农户和农机经销者进行指导,争取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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