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技术机构股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6页(197字)

日本1993年《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法》第66条规定:(1)机构不能对投资者退还其股份。(2)机构不能取得投资者的股份,也不能以抵押为目的接受股份。第7条规定:(1)投资者可以转让其股份。但从事本法规定业务,政府持股的除外。(2)投资者的股份转让,当取得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及其住所在投资者名册上登记后,机构和其他第三者不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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