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境地带振兴资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页(314字)

德国1971年《国境地带振兴法》第4条规定,国境地带内交通开发及交通运用,于联邦道路扩充计划内应优先予以资助。此项亦适用于服务大众交通、交通企业联盟的成立。第5条规定:(1)为改善房屋供给,于国境地带内应优先资助社会住宅兴建,房屋修缮及现代化。联邦政府就此于其住屋计划内提供给临界国境各邦最高主管官署指定具有特殊用途联邦基金。(2)联邦最高主管官署得将国境地带内建筑计划资助额度提高至超过通常额度的1/3,以保障在考虑国境地带特殊情况下,该地租金或负担在可承受范围内。(3)联邦最高主管官署于国境地带内得就劳工住宅兴建补助将适用于受国家资助社会住宅兴建所得界限予以适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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