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解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2页(288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或组合大会议决,或合并,分解,或组合员缺乏,或主务部长官的解散命令等事由而解散。(2)组合解散议决如未经主务部长官的认可,不发生效力。(3)组合解散时,除因破产情况之外,组合长为清算人。如按主务部长官的解散命令而解散的组合,由主务部长官选任清算人。(4)解散组合的清算残余财产,可按章程规定予以处分。(5)当组合无正当理由长期间未实施事业,或受到主务部长官对违法行为作出处分2次以上,且不纠正时,主务部长官可在听取中央会长意见后,将之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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