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合作社税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9页(278字)

越南1996年合作社法律规定,依照合作社法,渔民合作社、山区和岛屿及其他贫困地区的合作社在注册经营头两年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与合作社一起核算的经营单位和合作社委托其经营的社员个体户,不直接支付牌照税,由合作社统一支付。社员向合作社入股的生产资料和股金转到合作社其他社员名下,免交登记税。1999年1月1日,越南新税法规定,以前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改为增值税和营业收入税。为继续鼓励合作社发展,1999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布通告,对合作社免征营业收入税期限和比例作出特别规定,减免期限和比例则与以前政策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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