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1980年农业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9页(355字)

1980年12月20日,越南国会修正公布《宪法》规定:国家引导并帮助合作社经济发展;合作社和劳动人民其他各集体组织的财产,得到国家根据法律的保护;合作社根据全国和地方的方向和计划任务进行经营;保证不断发展生产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增加收入和改善社员生活,履行对国家的义务,同时增加合作社的积累;合作社管理中社员作集体主人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发挥;社员的家庭副业得到国家承认,并根据法律受到保护。还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国家鼓励、引导和帮助个体农民、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上集体经营道路,组织生产合作社和其他合作互助形式。从1981年起,越南开始在农业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方式上进行改革,推行包产到劳、包产到户两种新的承包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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