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资本增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8页(249字)

法国根据1972年6月27日法律规定,要求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应补充采纳“资本增值”的条款,即规定农业合作社应从重估资产负债储备金或机动储备金中,提取所得增值来增加资本。这两项储备金可合并为一种。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资本只能在确定终身年金可行增长率的现行牌价范围内增值。资本增值需首先由经过批准的组织,向特别社员大会作审核专题报告,而后通过提高已发出的合作社股份面值和新发出的合作社股份来扩大资本。还规定,一切储备金不得在合作社期满之前分给合作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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