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合作社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5页(901字)

意大利法律规定:(1)管理委员会委员只能由社员或法人社员的代表担任。除民法第2535条规定的情况外,管委会委员均由社员大会任命。民法第2535条规定,社章可以制订以下规则:管委会中的1名或数名委员可以在从事不同活动、属于不同阶层的社员挑选任命;管委会中的1名或数名委员可以由国家或公共机构(省、乡镇、工会机构等)指派。(2)不管属于何种情况,管委会多数委员均应由社员大会任命。(3)下列人员不得被任命为管委会委员,即使被任命了,也应取消:被剥夺公民权者;不健全者;破产者;犯有被剥夺公民权的罪行的人;没有领导能力的人。(4)管委会委员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假如社员大会把任命管委员委员的权力委托给政府,则政府可以任命管委会委员。(5)管委会委员在接到任命通知后,须在15天内到法院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家庭住址、公民身份。对外代表合作社的管委会委员应在接到任命通知后的15天内,将自己的签字样本存放于法院。如果继续连任,则不需将签字样本重新备案。(6)管理委员会可以任命合作社的经理。经理执行管委会制订的方针,负责领导和协调社内的业务活动,领导和督促合作社的各职能机构。经理应随时掌握合作社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并通报管委会。经理还应就合作社的采购提出建议,并负责编制决算表和预算表。经理负责合作社各机构和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合作社雇员的劳动组织和管理以及解雇,均由经理负责。凡是同本合作社有业务联系的企业和个人,经理不得与之保持利益关系。经理应当热心合作社运动,了解其他合作社的活动,了解合作社活动的方式以及新的动向。经理应当与社员保持密切联系,努力反映社员的要求和愿望,引导社员关心和信任合作社。(7)如果社章没有特别的规定,管委会委员有权获取报酬。其报酬可以根据合作社的赢利来确定,由社章或社员大会制订出具体标准。担任特殊职务的管委会委员的报酬,由管委会听取监委会的意见之后确定。(8)管委会委员不得加入同本社相竞争的合作社,不得在其中承担无限的责任,也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同本社相竞争的活动。(经社员大会批准的除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