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新农村金库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5页(289字)

韩国《新农村金库法》规定:新农村金库及联合会由内务部长官监督;主务部长可令金库或联合会作出关于其业务及财产状况的报告书,或指派所属公务员检查金库及联合会;当联合会不服从命令时,主务部长官可以令其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改选有关任员或停止其职务;主务部长官可依法将部分权限委任给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道知事或联合会长;联合会长可按照本法而下达的命令或章程的规定,指导监督会员金库,下达必要的指示,可令其所属职员检查会员金库;会员金库不服从命令时,联合会长可令其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改选有关任员或停止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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