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境地带投资使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6页(298字)
德国1986年《投资补助法》第1条规定,国境地带的投资为:(1)购置或制造属固定资产新可耗损性动产,其不属于所得税法第6条价值微薄经济财且于其购置或制造后至少留在纳税义务人营业所内3年;(2)生产属固定资产可耗损性不动经济财及扩充和增建固定资产可耗损性不动经济财,建筑物,建筑物部分,私有住宅、或分别所有房屋,若该经济财或扩建或新生产部分于其生产后至少3年内只供纳税义务人为其营养目的而使用。提供投资补助之要件为该经济财及扩建或新建部分须登记于具购置或制造日期及购置或制造费用的特别目录中。若此项资料于会计记录中是显而易见时,则不须使用此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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