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业银行农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2页(499字)

根据美国银行法律规定,绝大多数商业银行承担办理农贷业务,设在主要金融中心的大银行,可向从事畜禽生产的企业和全国范围内的特种作物提供资金;分支行可对大农场、农业企业服务,为农工联合企业和农产品出口贸易融通资金。同时,可参与地方银行的农贷以及大量购买农贷债券间接为农业贷款提供资金。银行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主要发放中短期农贷。短期贷款可用于农场日常生产经营,如种子、肥料、育肥畜、饲料、农业机械修配和燃油料以及其他生产费用等。一般在获得现金收入后随即归还,贷款不超过一年。中期贷款可用于购买机械设备,奶和种畜等。期限为3年-4年,最长7年。商业银行也可发放用于购建不动产的长期农业贷款,期限可长达20年。商业银行农贷利率20世纪80年代中期平均为14.2%,多数银行实行浮动利率,长期贷款利率低,经营贷款利率高。长期贷款可以不动产作抵押,中短期贷款可以作物、家畜、机械和农产品作抵押。银行法律还规定,商业银行设立农贷部门和农贷人员,除负责办理贷款业务,还可对借贷农户进行非盈利性服务,帮助其研究农场资金状况,财产设备条件,制定生产计划,开展对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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