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税税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7页(248字)

越南《农业税法》第15条规定,农业税册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每年建立一次。农业税册最迟在纳税年的第二个月建立完毕。属某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登记范围的土地,则在该地建立税册。第16条规定,税册中的名字是本法第4条规定的户主或出面人。第17条规定,乡或相当级别的行政单位的农业税册要得到县人民政府或相当级别行政单位的审阅。农业税册审阅前,乡人民政府和相当级别部门要张贴布告公开计税依据、各类纳税户年纳税额,以便各纳税户对照并让人们在10日内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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